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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建立生态检察区域协作工作机制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检察机关“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实施意见》结合内蒙古生态保护实际,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为抓手,深化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

  

  

  

  

  

  

  

  根据《实施意见》,内蒙古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强调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要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任务,充分践行最高检对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工作的指示精神,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部署为期三年的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历经启动推进、深化攻坚、提升延伸三个阶段,切实做好“强协作”大文章。

  

  《实施意见》围绕山林、河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构建以大兴安岭林区为主场,以呼伦贝尔、兴安、通辽、赤峰检察机关为主力的山林保护协作区;以黄河和“一湖两海”为主场,以沿黄七盟市和呼伦贝尔、乌兰察布、巴彦淖尔检察机关为主力的河湖保护协作区;以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等为主场,以当地检察机关为主力的草原保护协作区,打造辐射全区检察机关的生态检察“大协作”保护模式。坚持以点带面,从区内跨盟市、跨旗县起步,进而向毗邻省区拓展,着力构建北疆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新格局,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现代化。

  

  

  

  

  

  

  

  《实施意见》坚持自治区检察院集中领导,各盟市、基层院自我运行的原则,紧紧围绕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根本任务,提出协作行动基本方式,明确组织形式、实行轮值制度、组建专门办案组、制定专门领域办案指引。依托山林、河湖、草原保护三大协作区,坚持目标导向,明确协作行动重点任务,主动摸排线索、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跨区域办案、开展常态化“回头看”、推动诉源治理。优化协作行动沟通机制,搭建沟通联络平台,与各行政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案事件处理、舆情应对处置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各盟市院作为轮值组长要牵头与各协作检察机关加强日常联络,强化日常交流与信息共享。强化区域协作结果运用,建立通报工作进展、发布工作情况、理论成果转化等机制。

  

  同时,自治区检察院分别出台山林保护、河湖保护、草原保护协作统一行动的子方案,紧盯生态环境破坏重点问题,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一工作方法、制定进度安排、提出工作要求,推动协同共治。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303/t20230322_4057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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