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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目前,我们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风险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加强了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安全保护,并针对内部员工开展保密教育。”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农发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介绍道。

  某农发公司是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商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2021年5月起,该公司员工陈某与吴某、苗某、杨某、陆某及孙某6人,联合利用各自掌握的公司客户信息与宁夏某科技公司等5家公司私自开展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等销售业务。后陈某、吴某和苗某因兼职接私单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杨某、陆某也分别从公司离职。离职后,5人继续与仍在职的孙某组建销售团队,使用某商贸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等产品,导致陈某、吴某等人离职后所在部门年销售毛利减少400余万元。

  经评估,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陈某等6人利用某商贸公司的客户信息非法获利近200万元。

  “如何认定某商贸公司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通过综合履职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偿是办理该案的关键。”贺兰县检察院检察官邱凌芳说道。

  贺兰县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办案团队,办案组一方面主动联系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陈某等6人利用的公司客户信息,均属某商贸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公知信息,同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针对客户信息的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方面侦查取证,依法规范提取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优势,通过追赃挽损、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促成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406万元。同时,办案组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2023年9月8日,贺兰县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4日,贺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6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漏洞,贺兰县检察院采取“司法+行政”保护模式,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及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部门,深入剖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案发背景及行为成因,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深入研判,对实践中疑难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办理进行研究和交流,形成办案指导。该院检察官还走进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各企业,结合案件办理实际,从涉企常见罪名、典型案例、风险提示、防控建议、保护商业秘密常见措施等方面与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交流、座谈,进一步增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代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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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张时荣

  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聚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希望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积极回应企业家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助力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yw/njfljd/202404/t20240407_856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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