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太湖:40条假烟找到了!
时间:2024-03-3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销售假烟且对部分假烟去向闪烁其词,幻想以此拖延办案进度。检察官察微析疑,最终找到了余下40条假烟的去向。近日,经太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余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某的上线鲁某等人已被抓获归案,目前已批准逮捕。
“案发后,那40条假烟被我丢到河里去了”……2023年4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上家鲁某,从鲁某处进购15万余元的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涉案数额刚达立案标准,余某某供述不稳定,存在删除微信、毁灭手机、与上线串供等行为,如果不逮捕,有可能影响案件后续侦查。但该案有价值1万余元的40条卷烟去向尚未查清,一旦将该批卷烟金额扣除,该案就达不到逮捕标准。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对本案定性问题,承办检察官提出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更为适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追查上游嫌犯,截断犯罪链条。
针对涉案40条卷烟去向问题,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到余某某老家住宅再次进行全面搜查。最终,在案件到期前一天,公安机关在余某某老家柴房内搜到了该批假冒香烟。当日下午,太湖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余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3/t20240327_6386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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