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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范高效查询银行流水

时间:2023-12-0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践中,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流水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格式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和类别基本一致,包括客户账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余额、对方户名、摘要备注等。如何规范高效查询银行流水,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

  抽丝剥茧,寻找规律。精准高效查询银行流水中的腐败问题线索,要发现和利用三个规律:一是个人收入规律。查银行流水中的收入,计算涉案对象资产规模和资金总量,梳理其收入来源、类型和获取主要收入的时间规律,对比其收入金额与其应当获得的实际收入是否相符,查询是否存在可疑收入,对可疑收入延伸查询上下游流水。比如,如果被查询人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收入类型,或者明显超出其应有的收入规模,就需要对其是否存在不法收入建立怀疑。二是日常支出规律。查银行流水中的支出,计算涉案对象资金开支大小,统计日常资金流向,研究支出习惯,结合其收入情况,对涉案对象进行画像,为核查工作进一步开展做好准备。比如,如果发现该银行账户长期不用,突然出现大笔资金转进转出或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情况,就需核查是否涉嫌洗钱等行为。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发现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必要时还可提请相关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开展调查。三是人际交往规律。查银行流水中的对手信息,梳理其交易对手情况,分类整理类型,研判其日常经济往来规律,从其固定往来的个人、单位、时间、IP地址、交易行等内容中,建构出其经济生活范围框架,进一步发现特殊交易对手。比如,根据其常去常用的银行交易网点、IP地址等,可以框出其日常经济生活范围,如果其中出现了此前未出现的特殊交易项目、对象,则需结合交易金额大小、收支项目、关联公司和人员等内容作深入研判。

  发掘异常,重点突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调查人员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印章。实践中,要深入查询发掘银行流水中的异常,必要时请银行、证券等专业人员帮助答疑解惑,凝聚合力、以点带面,推动案件快速突破。一是异常金额。异常金额主要包括大额资金变动和特殊资金变动,大额资金变动最容易发现也最可能存在腐败,每笔大额资金变动都要查清其来源和去向。特殊资金变动不一定是大额的变动,但每一笔特殊资金变动都可能蕴藏重要信息。比如水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支出往往金额不大,但是却可能存在收受房产等腐败行为。二是异常时间。查询中要特别注意资金往来的敏感时间节点。比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前后是违纪违法行为高发时间,一些被调查人在收受礼品礼金后,往往会在节后将礼品出售变现或将礼金存入银行,存现时故意不存整数金额。实践中,有的被调查人为了隐蔽行动,还会选择在清晨或深夜存现,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研判。比如,涉案人员的生日或对其有纪念意义的日期,也是调查人员需要关注的时间节点。三是异常摘要。银行流水中的“摘要”或“备注”往往表明该笔资金具体用途,要注意从中发现线索。比如,在梳理涉案对象交往规律后,从流水中发现一些与其职权或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人的转款,并且特意在转账说明中写上“借款”的备注,就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存在“以借为名”的行受贿行为。如果这笔转款办理的是柜台业务,还可以延伸查询转款时的签字影印件,调取业务办理时的录像,强化相关证据证明力,帮助案件查办。

  贯通融合,综合研判。在查询银行流水时,不能就流水查流水,还要进一步多方取证,综合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谈话、询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措施,把取证获得的各类材料贯通融合起来进行分析研判。一是结合问题线索查。问题线索是核查的源头,在核查过程中,要将核查进展情况与问题线索反映情况反复比对,深入研究问题线索,引导案件核查方向。比如,问题线索反映被调查人涉嫌收受股权,就需要重点查询其本人及其关联人、关联公司银行流水中的银行证券资金互转记录,个人与关联公司间的转账记录,重点看是否有可疑股票、可疑时间、可疑金额及可疑人员等内容。二是结合事实凭证查。《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调取银行流水关联的事实凭证材料,能够帮助调查人员更高效查询分析银行流水,精准发现隐藏问题,透过现象发掘本质。比如,一些行贿人为了行贿更隐蔽,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再用套取的现金行贿,这时就要调取有关记账凭证、税务发票、购销合同等材料,配合银行流水查询分析,深挖隐藏在虚假交易背后的行受贿事实。三是结合日常监督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实践中,监察机关通过日常监督能了解到更直观的信息,获得大量的数据,取得第一手材料。通过长期的积累,日常监督的信息能成为调查取证的海量数据库。调查人员查询银行流水,应当运用好日常监督中获取的信息资源,结合正在查办的具体事项,让查询更有指向性、针对性、精准性,进而提高查询效率,推动案件查办。(江苏省纪委监委 姚良正)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faguishiyi_0712/12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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