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内参!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舆论监督

监督执纪·一线故事 | 泸州市:一笔感谢费“拔出萝卜”带出来“泥”

时间:2023-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我不应该心存侥幸,擅自收取别人的‘感谢费’,愧对了组织的培养,也辜负了全校师生的信任……”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泸州市江阳区纪检监察干部,江阳区某中学后勤主任穆某悔恨不已。

  此前,穆某因收受贿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所得1.2万元。而让穆某案发的源头,却是该区纪委监委一次“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监督执纪。

  

  江阳区纪检监察干部在学校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张潇 摄)

  原来,在江阳区纪委监委经办一起粮食领域专案过程中,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学烽曾多次与涉嫌向某国有企业负责人行贿的家具公司业务员邹某谈话。谈话过程中,邹某称自己公司“业务范围广泛,都是合规合法经营,而且与区内不少学校也有业务联系,经常向他们销售办公桌椅”。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参与经办的粮食领域案件结案后,长期在办案一线工作多年的陈学烽,对邹某的“无心之言”异常警觉。在一次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工作例会上,陈学烽表达了自己的担忧:“邹某向粮食购销企业供货都要行贿表示感谢,那么在向学校提供办公设备过程中会不会故技重施?”

  于是,陈学烽所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决定对监督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开展一次专项监督,通过调取全区所有学校近三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发现邹某所在公司与区内多所公办学校有业务联系,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及时将这一情况报告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决定运用“室组巡地”工作机制,在全区开展一次公办学校物资采购专项治理,陈学烽担任具体负责人。工作开展后不久,工作组发现“邹某”的名字频繁出现在江阳区公办学校供货商业务员名单上。

  “学校在我这里采购物资,我一般会向经办人表示一下感谢,江阳区某中学负责后勤的穆主任也和我们合作过,我给过他1.2万元‘感谢费’。”由于与陈学烽多次“交锋”,估计知道抵抗无用,在第一次谈话中,邹某就主动交代了问题。

  随后,工作组对穆某开展谈话。刚开始的两次谈话,穆某有些抵触情绪,不愿意交待问题,但是通过专案组不断的党性教育和思想引导,最终还是承认自己接受邹某1.2万元“感谢费”的事实,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深深忏悔。

  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立行立改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一方面在公办中小学校开展采购等问题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主体责任未落地、运营管理不到位、财务核算不规范、现金入账不及时、监督手段运用不足等各类问题,严查问题背后存在的责任缺失、作风不实和侵害师生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另一方面做深做实专项监督“后半篇文章”,制发书面提示单6份、纪检监察建议书2份,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全面整改,切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铲除‘感谢费’的滋生土壤,最关键的就是要盯住关键岗位、管住关键权力,切断暗藏的利益输送链条。”泸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持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必须前移反腐关口,深化源头治理,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补齐短板,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者:米明孚 吴艳 曾永强)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jdzj/2023/10/23/0e8a9f15d81c400c870609326b739e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内参 ff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