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以民事检察和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时间:2023-10-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同居关系解除后,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青海:以民事检察和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检察官把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办,让我们可以安心开始新的生活。”不久前,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致电青海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王巧敏表达谢意。至此,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因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而彻底解决。
同居析产引发纠纷申请监督
2014年,阿云(男,化名)与阿可(女,化名)开始同居关系。2017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后在阿可名下办理贷款并商定共同偿还房贷,房产登记在阿可名下。在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二人因发生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因对房产分割问题谈不拢,2021年3月,阿云将阿可诉至西宁市城东区法院。
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一审判决房产归阿云所有,阿云给付阿可12万余元。阿可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房产归阿云所有,改判阿云给付阿可21万余元;阿云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阿云难以接受这一结果,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22年10月向青海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启动监督还是促成和解?
“从一审的12万余元到二审、再审的21万余元,相差9万元。”王巧敏与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情形,申请人阿云申请监督的理由成立,并将该案提交青海省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启动检察监督的条件。
案件符合法定监督条件,但启动监督是否是最优选择?一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争议标的额虽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大事。机械地启动监督纠错程序,意味着漫长的诉讼过程,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对当事人来讲,未必是最佳解决方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不能‘结案了事’,要‘案结事了’。”在这样的办案理念引领下,王巧敏认为启动监督并非最佳方案,和解对双方当事人都更有利。
“穿针引线”做工作 多轮“拉锯”终和解
此时,阿云与阿可的关系已降到了冰点,当王巧敏提出和解方案时,双方均不肯让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鉴于双方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以及案件先后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双方矛盾更加复杂和激化,直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可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
案件被提交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时,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查庆九指出:“对普通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手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最终目的。为节省司法资源,高效解决当事人纠纷,应当首先考虑检察和解,对无法达成和解的,再启动监督程序,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王巧敏再次尝试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因双方当事人拒绝见面和直接沟通,王巧敏便分别给阿云、阿可打电话做思想工作,在当事人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
经过王巧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逐渐敞开心扉,道出了彼此的困境:阿可无力承担房屋后续贷款,因经济困难急需获得房屋补偿款;阿云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冻结,对生活影响不小。
“案件有了突破口,双方当事人有了和解的可能。”王巧敏掌握上述情况后,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果启动监督程序,需要考虑时间成本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达成和解,双方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各自的利益。”在王巧敏专业的分析和真诚的劝导下,双方由最初的抵触转变为积极协商。经过商定补偿金额的多轮“拉锯战”,最终阿云同意阿可提出的给付其18万元的和解方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和督促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议定事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检察和解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这要求我们检察官不但要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更要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检察机关将民事诉讼监督融入社会治理中,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青海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永平说。
(记者王丽坤)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0/t20231018_630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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