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 三男子分工配合碰瓷牟利获刑
时间:2023-10-11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很多年的朋友,之前都有碰瓷诈骗的前科,就合谋一起继续搞碰瓷诈骗的事情。”为不劳而获,3名男子分工明确,伺机故意制造“碰瓷”事故,骗取过往司机财物。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蒋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
张某、蒋某某、杨某某商议以“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他们找到左脚有骨折伤情的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行骗,约定所得赃款杨某某、周某某各分3成,张某、蒋某某各分2成。
2023年5月29日,4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铁路桥附近路边蹲守观察,见王某骑着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行驶在路上。
杨某某驾车带着张某、蒋某某行经至王某的电动三轮车左侧,有骨折伤情的周某某骑共享单车行驶在王某右侧。杨某某蓄意控制汽车往右侧变道挤压三轮车,迫使王某将电动车往右侧偏移变道。此时骑行在王某右后方向的周某某向三轮车靠近,将共享单车往三轮车上推撞后迅速倒地佯装受伤。
经下车查看后,周某某的脚部确实有伤情,王某答应陪同对方去医院检查。在医院内,张某、蒋某某负责以伤者朋友的身份出面向王某谈判要钱。不知实情的王某虽然对蒋某某提出带周某某回老家治疗的想法有些疑惑,但看到对方拿出的检查结果确实显示脚趾骨折。经过讨价还价,王某最终通过微信支付了6880元私了。
王某离开之后,越想越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于是报了警。张某、蒋某某、杨某某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3人家属赔偿了王某损失6880元,取得谅解。
经查,3人已不是第一次开展交通事故“碰瓷”诈骗。2017年5月,张某因“碰瓷”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12月,张某又换了一个地方“重操旧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9月、2022年1月,蒋某某因“碰瓷”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5月,杨某某因“碰瓷”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芙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3人刑事责任。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结合3人犯罪事实、性质、累犯及认罪悔罪等从重、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碰瓷”违法犯罪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3名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刑满释放后又实施诈骗,不思悔改、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和生命的行为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在遭遇疑似“碰瓷”时坚决不要同意私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应及时报警以保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310/171119798485254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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