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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合规”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 安徽“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典型案例⑩

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

  【导语】今年4月,安徽省法宣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在全省部署开展“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

  为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安徽省检察院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宣传,深化依法治企。今天推出第十期:J公司、W公司、Y公司串通投标案。

  J公司、W公司、Y公司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异地监管 “党建+合规” 有效整改

  【要旨】

  针对有多个涉案企业的案件,根据涉案情节及企业规模不同,区别适用第三方监管模式和检察建议模式开展合规工作。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合规考察异地协作监管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党建+合规”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合规整改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合规整改真实有效。

  【基本案情】

  

  J省某市J公司系J省行业内龙头企业,洪某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第五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参与投标工作。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洪某某通过联系该省W市W公司、Y市Y公司为其公司陪标,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共围标了我省某市四水厂拆迁工程监理、某县中心水厂监理、六水厂提升改造工程监理、某水厂一期工程监理四个监理项目。

  三家公司投标报价由洪某某统一确定,陪标公司标书制作、参与竞标人员接待由洪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具体对接,投标保证金由各公司对公账户打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个项目中标公司均为J公司,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

  2021年7月,某县公安局以洪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充分审查,及时启动办案影响评估工作。某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综合涉案情节及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发现该起案件非普通的职业串标案件,涉案三企业分布于J省三个市,且均为当地行业内龙头企业,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W省W公司、Y省Y公司受J公司邀请,参与了四个涉水监理项目串通投标,四项目均由J公司中标且实际监理,其中一个项目完工后被评为“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了解到该情况,某县检察院随即启动办案影响评估工作。经调查,涉案三企业在册员工共计3000余人,其中J公司规模最大,员工数量约2600人,均带动较多的劳动力就业。但三企业在招投标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考虑到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合规整改,某县检察院在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决定对涉案三企业开展合规工作。

  二是三级联动,依托长三角检察一体化协作平台开展异地合规。因适用第三方监管模式的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的注册经营地位于J省某市某区,为确保合规工作顺利进行,某县检察院在合规工作开展前多次与J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沟通,探索利用跨区域的检察协调机制共同开展合规考察。

  2021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开展合规工作后,某市、某县两级检察院前往J省某市某区,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的规定,委托某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考察工作。2022年1月,某县检察院与J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某区第三方监管小组、J公司签署了某市检察机关首个异地开展企业合规案件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四方协议,协议明确了委托事项及各方职责,确立了由某县检察院发起、J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协助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

  三是加强指导,确保合规计划“对症下药”、切实可行。某县检察院结合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涉案三企业存在诸如监督执纪与业务经营“两张皮”、投标审批流程混乱、公司员工对串标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向J公司制发了《合规风险提示函》,向W公司、Y公司制发了《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告知三企业存在的经营违规的风险点,并有针对性的建议各公司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制度运行以及合规文化培育等方面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某县检察院要求涉案三企业每月书面汇报合规整改阶段性进展,并督促各企业制定详细的合规整改计划时间表,明确各合规事项的完成时限。同时建议J公司依托公司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合规整改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严格监管,确保合规整改真实有效。合规整改期间,J省某市某区第三方监管小组多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文本审阅、抽样分析等评估方法,对J公司的合规整改实效进行监管考察。期间,J公司相继成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公司合规法务部等合规组织机构,设立了公司合规总监,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制定了多项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将合规纳入绩效考评等。

  2022年5月20日,J省某市某区第三方监管小组完成对J公司的监督考察评估工作,认定J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初步达到了合规管理预期目标,同时也强调公司需保证合规管理制度后续执行的可操作性,继续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制度宣传和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等。2022年6月15日至17日,某县检察院对涉案三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进行实地走访考察。经实地走访、听取汇报、访谈、查看印证的台账资料等方式,确认W公司和Y公司也很好的搭建起了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

  五是公开听证,充分评议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22日,某县检察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五人组成听证小组,并邀请J省某市某区检察院、J省某市某区第三方监管小组及公安机关侦办民警到会。

  会上,听证员对涉案三企业的合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认为三企业合规整改取得实效。同日下午,某县检察院随即组织召开检委会,经综合评估案件情况、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情况、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以及听证员意见,检委会一致同意对涉案三企业以及洪某某等五名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在受理案件后,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涉案企业相关资质规模、纳税情况、企业员工情况等材料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初步的评估。

  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符合适用企业合规的基本条件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要求,将案件情况层报至省检察院获得批准开展合规工作后,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真实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合规意愿。在全面掌握案情及企业的经营现状前提下,某县检察院正式对涉案三企业开展合规工作。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开展企业合规。在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中,某县检察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企业的规模、犯罪情节等实际情况区别适用企业合规监管模式。

  对于组织串通投标的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采取第三方异地监管的模式,要求涉案公司全面搭建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严格开展合规考察工作;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的W公司和Y公司,依托检察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企业设立3-6个月的考察期,指出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合规漏洞,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建议。

  (三)依托长三角检察一体化,加强异地协作。针对涉案企业注册经营地与犯罪地分离的实际情况,某县检察院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的规定,邀请J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协助开展第三方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合规考察异地协作监管的重要作用。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打破了异地监管难的地域壁垒,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疫情影响下作用尤为明显,取得很好的办案质效。

  (四)探索“党建+合规”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合规整改中的战斗堡垒作用。J公司因在改制时保留了党组织,公司下设4个党支部,党员人数100余人。根据某县检察院的建议,J公司党总支于2022年3月制定了《合规管理党组织监督实施细则》,明确党总支对企业合规经营的监督权力和工作职责,同时成立合规监督活动小组,每月例行对经营部的投标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党内评优评先的依据。

  2022年3月至6月,J公司累计有66个项目严格按照合规制度审批和运作,经合规监督活动小组抽查,无一违规。本案在合规整改中探索建立起的“党建+合规”合规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了党组织和党员在合规整改中的战斗堡垒和监督引领作用,值得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借鉴。

  企业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十五条 犯罪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9/t20230918_5941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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