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4件案例入选“2023法治获得感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03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2023法治获得感总结分享”在北京举行,活动中重磅发布了“2023法治获得感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检察机关4件案例入选。
2023法治获得感典型案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能动履职推动源头治理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公益检察 倾情守护湿地之源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用检察爱心 守护孩子们的安全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和解化矛盾 检察听证暖人心
据悉,本届活动以“讲好新时代法治故事”为主旨,通过主旨演讲、圆桌对话、成果发布、展览展示等形式,搭建交流平台,展示发展成果。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齐聚一堂,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城市创建、法治获得感提升等主题,畅谈法治实践创新智慧,共商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之道。
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能动履职推动源头治理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一、背景与起因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并把食品安全问题视作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维护食品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提出“四个最严”的要求,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呼伦贝尔大草原牧场辽阔,植物种类繁多,河湖遍布,为草原牛羊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鄂温克旗)作为呼伦贝尔市所属牧业四旗之一,牛、羊肉制品丰富,本地及周边地区肉食品均以牛、羊肉为主。本地生产的牛羊肉制品不仅供应本地肉食品市场,而且远销全国十几个省份。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提出的要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发现案件背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问题,多措并举,能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实现牛羊肉制品安全源头治理,从而有效地提高当地人民群众幸福感、法治获得感。
二、基本案情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情况
(一)基本案情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与鄂温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中发现伊敏河镇永丰嘎查一平房院落内堆放大量死因不明的牛羊尸体,经调查系刘某山所存放,因死因不明的牲畜数量达到1000余只,后于2022年4月16日移送犯罪线索至鄂温克旗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
鄂温克旗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受理该犯罪线索后,经侦查取证发现,除刘某山从事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羊外,路某某也从事上述行为,二人将所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牛羊分割后,将肉品卖给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海英屠宰场)的车间负责人之一王某成,王某成将上述死因不明的肉品销售给从其屠宰车间购买肉品的个体商贩,经初步调查现已查明部分死因不明的肉品销售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个体商户,流向市场进入到百姓餐桌。
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情况
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听取公安机关侦查进展情况介绍,参与案件讨论,对证据收集、犯罪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实地调查、走访了鄂温克旗辖区内三个屠宰场,发现屠宰场屠宰牲畜期间无企业方的检疫人员参与屠宰流程,动物疫控中心也未派检疫人员予以监管;屠宰车间内,除屠宰工人外,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车间、排队等候;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的签名有代签嫌疑,个别名字签字错误;屠宰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规范,有些记录并非检疫人员所开具;屠宰场雇佣的工人,健康证不全,有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屠宰车间管理不规范,趴窝牛、病牛均拉进屠宰车间进行屠宰,并流入市场;检疫合格证上标注的肉品数量与实际购买的不符,比实际购买的数量少;屠宰车间的检疫区域形同虚设,无相关检疫设备,主要用于屠宰牲畜等不规范管理的情形。
为进一步推动源头治理,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利益。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针对鄂温克旗辖区内屠宰场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由农科、公安、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察听证会。听证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调查走访屠宰场后发现的问题以及证据予以出示、说明,参会的各职能部门从各自职能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了详细介绍。听证员们就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行政机关充分履职,加强对屠宰行业实现监督管理,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听证,参会各职能部门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不断加强对鄂温克旗屠宰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检疫环节的监管,保障屠宰牲畜的第一道关口。同时要与各乡镇政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牧民群众的法律宣传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听证会后,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以行政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为切入点,针对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等监管薄弱环节,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屠宰行业的规范管理,把好检疫的第一道关,保证合格的肉食品上市,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与公安机关开展实地调查取证
三、主要做法
1、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精准监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辖区内屠宰行业是否存在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导向,充分行使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采取调取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走访、听证的方式,准确地查找出各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漏洞,实现了检察监督更加精准有力。
2、以诉源治理为目的,注重监督实效。以往行业主管部门、动物检验检疫部门、乡镇(苏木)单打独斗,信息不畅通,协作配合不紧密,很难形成打击合力。通过该案,在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主持下,促使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建设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场等方面达成共识,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障了辖区内肉食品安全,从而有效地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达到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带动影响一片的效果。
3、以“回头看”为常态,注重持续监督。
食品安全刻不容缓,必须紧盯不放松,持续跟进监督,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坚持食品安全“回头看”常态化,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各肉食品屠宰加工企业是否守法经营进行走访调查,确保各职能部门、各肉食品屠宰加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肉食品安全监管到位,避免老问题没有彻底整改,新问题又不断出现的情况。
召开听证会,承办人介绍取证情况
鄂温克旗是呼伦贝尔地区重要的牛、羊肉生产基地,这里的牛、羊肉是绝佳的美味,品质好,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营养丰富、瘦肉率高、肉质鲜美、口感细腻、多汁无膻味。其中“南屯牛排”、“小尾寒羊”等地理商标,均被大众所认可。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幸福感、法治获得感的重要源泉。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屠宰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推动鄂温克旗屠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公益检察
倾情守护湿地之源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一、背景与起因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持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近年来,该院持续开展湿地生态环境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治理行动,对辖区内的多个湿地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以大湿地保护理念,打造鄂温克检察湿地保护品牌。
辉河发源于内蒙古大兴安岭中部西北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南部,海拔1321米,由二十几条小河汇集于乌拉吉呼,把呼伦贝尔草原分为巴尔虎草原和鄂温克草原。全长437公里(另说336公里),流域面积11470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年径流量1.47亿立方米,河道蜿蜒曲折,流域地势,南部高,东北部低,西北流折向东北流,穿行新宝力格东沼泽地,在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北侧注入伊敏河,中下游孕育了大面积湿地沼泽。2004年辉河湿地被纳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称为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辉河是伊敏河的一级支流,伊敏河自南向北流,汇入海拉尔河,而海拉尔河向北汇入额尔古纳河,可以说辉河是额尔古纳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在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制度,与行政机关开展联合巡湖巡河行动的过程中,发现辉河湿地辉河河道内,存在违法建筑物、违法拦阻河道的情形,将严重影响辉河河道走势、行洪安全,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威胁野生鱼类的生存环境安全以及额尔古纳河水系的整体流量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治理前:河道中凸起部分违法拦阻河道
二、做法与经过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危害辉河河道安全的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实地勘查违法建筑物、违法拦阻河道的情况,向周边牧户询问调查,运用该院自主打造的“公益诉讼智能调度取证分析系统”,以“草原检察直通车”搭载“车载云台+无人机+手持单兵”多功能办案取证系统,对辉河河道以及河道内存在的违法建筑物、违法拦阻河道的整体情况进行实时移动快捷取证,并通过物联网、在线音视频沟通技术及网络数据传输科技将所收集的证据实时回传至大数据指挥平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指挥平台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该线索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并及时立案,根据违法事实,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因该违法建筑物、违法拦阻河道的情形位于辉河自然保护范围区内,且所在地类可能为草地,需征求辉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林草局的意见,已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林草局征求意见,复函表示在做好合理拆除方案及植被恢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拆除。此后,已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公司,对整治工程方案进行前期决策评估,评估结论认为拆除利大于弊,并给出施工方案建议,并已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待资金到位、河道结冰封河将开展拆除工作,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本案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与各行政机关密切沟通,并列席行政机关开展的案件调度会、案情汇报会等会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切实保障整治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在行政机关完成整治工作后,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回头看”工作,该处违法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违法拦阻河道的设施也已经全部清理,辉河河道恢复原有样貌,辉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
治理后:违法拦阻河道的凸起部分被铲平
三、成效与反响
检察机关依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监督河道综合治理工作,修复了河流连通性,改善了水动力条件,促进水系中物质流、物种流和信息流保持畅通,保障了生态基流,维持下游河流湿地需水、河谷林草生态需水,保障了辉河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恢复到较为自然的状态,提高了辉河湿地、辉河河道整体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保障了沿岸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防止挤占生态用水,保护河谷植被,防止河岸沙化,消除汛期行洪、水害发生的潜在隐患因素,改善防洪排涝功能,恢复天然河道正常行洪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鄂温克族自治旗的碧水蓝天净土贡献新时代检察智慧和力量。
治理后:河道中违法建筑物被拆除
四、经验与启示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林草长+检察长”等制度,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巩固好生态环境治理成果。在办案过程中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加深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众、惠及一方”的办案效果。
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创新“智慧检务”,为公益诉讼快速取证和各类环境条件下固定证据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专业技术支撑,通过现代科技解决了公益诉讼调取证据难、数据回传慢等突出问题,以小系统助力检察官保大民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多年来不断深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未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将以更加有力的民生检察满足人民之需、顺应群众期待,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用检察爱心
守护孩子们的安全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一、背景与起因
校园消防安全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校园安全稳定的重中之重,校园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2022年4月,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会同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小学、幼儿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部分教学楼楼道走道缺少应急照明、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压力不足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安全以及学校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针对校园消防安全设施管理不规范、设备不合规,存在校园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构依法履职,推动校园消防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二、做法与经过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校园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移交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线索后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上述学校确实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同年7月13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准格尔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涉案学校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监督整改,并对全旗各类学校进行安全排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准格尔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后续监管,在幼儿园整改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除消防栓压力不足是由于经费原因无法整改,其他问题均整改完毕。在得知经费问题困扰整改后,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又与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联系,并积极协调社会各方,后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暑假期间,积极投资3100万元对准格尔旗内25所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问题进行消防改造,改造后的学校经验收均已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三、成效及反响
“路虽远,行则必至,事虽小,做则必成”,为了更好地保护校园消防安全,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与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签署的《准格尔旗消防安全领域“检消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线索互享,形成了检察机关与消防部门协作保护长效机制。
2022年11月29日,为进一步落实跟进监督,落细校园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组织旗矿区消防救援大队、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教育体育局及被检查学校召开听证会,就多方在解决消防安全隐患工作中的有益举措、有效成果、面临困难、下步举措进行充分有效沟通。教体局表示,针对经费不足造成的隐患问题,将向旗财政申报消防维护专项预算,持续用以全旗中小学、幼儿园消防设施维护。
四、经验与启示
针对校园消防长时间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立足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与消防大队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对于整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跟进,全面督促相关行政机构依法履职,建立准旗校园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助推准旗校园消防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守好校园消防安全关,为孩子们建立舒适、安全的学习环境。
准格尔旗检察院“检消协作”机制,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拓了思路,有利于提高各相关监管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时刻秉持“消防无小事”的理念,长鸣“防患于未然”的警钟,不忘初心,积极作为,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着力消除全旗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校园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多管齐下”合力守护准格尔旗人民的生命安全。
刑事和解化矛盾
检察听证暖人心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一、背景与起因
2019年10月左右,在准格尔旗魏家峁镇双敖包村神树峁社,因日常土地耕种产生纠纷,村民刘某甲故意将同村任某甲、任某乙、刘某乙三人地里的数株杏树用除草剂损毁。任某甲等人发现杏树死亡后报警。
二、做法与经过
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后以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决定就本案组织刑事和解。
通过深入当地村委和询问村民,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有了充分的了解,检察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坐到一起将心结打开,最终双方同意刑事和解。2022年4月14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主持、双敖包村村民委员会参与、值班律师见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刘某甲向三名被害人支付赔偿款12400元,三名被害人向刘某甲出具谅解书。
2022年5月10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针召开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决定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旗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全过程进行监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的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听取被害人意见情况、刑事和解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进行阐释,刘某甲阐述了自己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人民监督员就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能否对刘某甲不起诉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最终经过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刘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均得到了均衡,也做到了检察权和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彰显了人文关怀,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种积极作用,参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不起诉。最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刘某甲进行了普法教育,希望刘某甲能够引以为戒,改过自新,知法守法。刘某甲就其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忏悔,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感恩国家,珍惜机会,做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2022年5月17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依法对刘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成效及反响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先后二次回访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现已和睦相处,三名被害人也表示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化解了长期积攒的矛盾,更让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款,下一步他们将会用赔偿款重新栽种树苗。同时,通过组织刑事和解、召开检察听证及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在周边村子里广泛宣传,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使村民关系更加融洽,也降低了村委会化解群众矛盾的压力。
四、经验与启示
一、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作为检察机关,如果简单的一诉了之,容易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可能会增加一批涉诉信访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职,组织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二、检察机关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提出的问题做好相应解答,在听证员评议时,认真听取参会听证员的意见并对听证意见做好相应记录,同时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不仅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释法说理,更有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规范能动履职,使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相应的化解,更能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心甘情愿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也使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到心服口服,真正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自觉性,有效减少了司法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308/t20230831_5916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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