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内参!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案情追踪

宁乡:4人挖山采砂2万吨被起诉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提高社会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由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乡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下半年,陈某波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伙同喻某、陈某海、文某(均已另案提起公诉)商定在流沙河镇挖山采砂并对外销售牟利。随后他们选定在宁乡市流沙河镇红石村某山林挖山采砂,4人分工协作,由陈某波负责协调采砂现场关系并记账,文某负责现场机械施工,喻某负责提供机械设备并以危房处险名义办理审批手续,陈某海负责联系车辆及现场施工。4人将所采山砂向秦某、易某、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牟利。

  经湖南省工程地质矿山地质调查监测所鉴定,陈某等人非法开采的山砂的矿石类型为强风化细中粒黑云母花岗岩。截至案发,陈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山砂)2万余吨。

  经评估,陈某波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挖砂区域的山体结构受损、经开采后山体坡度由原来的30°以上变成75°-85°的陡坡,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由于开采点紧邻村民自建房屋,对村民居住和房屋财产造成潜在损害和损失,山体上的马尾松林业资源受损。

  宁乡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波伙同喻某、陈某海、文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陈某波承担环境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并支付相关鉴定费用。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占国家矿产资源,还会对山体结构安全、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山体结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而生态环境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被告人改过自新,通过该案的审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也希望通过此次庭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非法采矿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我一定会将环境修复工作进行到底。”陈某波等人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案件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宁乡市检察院将持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生态刑事犯罪,绝不手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308/16917150636955402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反腐内参 ff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