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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时间:2021-04-08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江苏省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党员干部以及其他监察对象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加大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督力度,严查违纪违法行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手段多样

  在工程建设等招标活动中不走程序、规避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通过直接发包、项目分拆、内部邀标等方式逃避招标程序。一是以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直接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农村干部不了解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往往以集体决策代替法定招投标程序,直接将项目交给关系户来做。如,某村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将村部原闲置旧房屋改造成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规定,此工程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但该村自行联系施工方,并签订了施工协议,规避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监管。二是以项目分拆形式降低标的,规避招标。为规避招投标,故意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如,某村党总支书记张某某为了省事和加快项目进度,与其他村干部商定,将一项土地复垦项目违规拆分成两个预估金额低于50万元的工程,不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招标,而是在工业园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运作。三是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替代公开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人为设置限制条款等多种方式“明招暗定”。如,某县水利农机局原副局长张某某受建设工程公司毛某某请托,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水库清淤工程施工工艺特殊,施工环境复杂,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案,由于毛某某经营的公司资质不符合条件,张某某让其找三家单位参与邀请招标,毛某某找的其他公司中标该工程后,由毛某某的公司挂靠该公司进行了具体施工。四是以既成事实、先斩后奏的方式补办手续。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再办理邀标或履行招投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某社区通过法院招商竞卖的方式取得土地及厂房产权,该社区领导沿袭过去习惯思维、传统做法,直接决定建设企业先行进场施工,不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两年以后再完善相关招标手续。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谋取利益。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开的发布信息,获得多家投标者参与竞争,以择优中标。但部分单位通过挂靠资质或串标围标等方式以满足招标条件,对招标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为后期项目的实施埋下隐患。一是挂靠资质,行贿送礼。一部分投标企业不符合招标条件,在投标时挂靠资质,并向有关人员行贿、送礼。如,个体工程承包商薛某某在自身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其他公司名义承接工程,为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挂靠资质公司的董事长徐某行贿后不经招投标直接承接相关工程。二是挂靠企业,中介提成。有些根本没有实体企业的人员,凭借社会关系,借用挂靠企业接洽业务,从中拿提成、中介费。如,某单位退休职工张某,利用亲戚担任省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关系,与某印刷厂商谈,以该厂名义承接此事业单位的印刷业务,五年时间张某从中获利数百万元。三是串标围标,违法分包。通过支付“陪标费”的形式,让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相互串通抬高报价,以提高中标率。如,某公司在某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与其他2家企业串通,借取了18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在开标前串通投标报价,开标后再向串通的投标企业结算、支付资质使用费。此外,一些投标单位中标以后违规执行合同,私下分包给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赚取利润差价。如,某公司向分管工程项目的时任交通部门领导行贿,借用其他企业的从业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的主体或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腐败案件的滋生;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程序,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以权谋私,插手干预。一些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施工监理之间利益输送,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如,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某滥用监管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招标代理资质延续办理,招投标投诉、质疑和复议事项处理等方面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某县人民医院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该院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三是内外勾结,直接帮助。如,某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工程科原副科长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多次将道路工程、社区建设工程等工程招投标信息透露给包工头王某、陈某等人。

  招投标领域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原因

  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力界限上划分还不清晰,监管职权分属于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未得到有效整合,各项配套制度政出多门,难以统一,执行有偏差。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从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很多基层涉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对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存在惯性思维,法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与工程建设老板的交往密切,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视为个人揽财的工具,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过程和结果,谋取个人私利。

  违纪违法行为成本较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投标单位为追逐利益,往往不择手段采取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达到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虽然刑法和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罚违纪违法的企业,往往顾虑较多,执法偏轻偏软,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以经济处罚为主,与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相比,违纪违法行为代价较小。

  以监督效能促进治理能力提升

  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失信行为,并公示行业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交易和监管平台,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招标相关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增强招投标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投标企业及市场各方提供透明高效的网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资格预审办法、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等。同时,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等的招投标,可适当简化交易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加强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是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三是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深入查找招投标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从细从严制定防控措施,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保证招标投标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江苏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104/t20210408_11647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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