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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滥伐林木396棵,这笔账怎么算?

时间:2023-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砍伐396棵林木

  异地补植复绿需10年左右

  才能达到砍伐前的

  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

  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

  该如何赔偿?

  

  

森林资源犯罪损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3月31日,经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江某、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均适用缓刑。该案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滥伐林木是犯罪

  非法收购也担责

江某和盛某长期从事树木收购业务。2021年12月1日至17日,二人向姚江山附近的村民王某等人支付了一万元左右的购树款后,在没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姚江山上香樟、玉兰等林木共计396棵,林木蓄积共计68.6287立方米。江某和盛某将被砍伐的林木陆续销售给从事木材交易的孟某,孟某在明知二人系无证采伐的情况下,收购林木后运到外地木材加工厂出售。
2021年12月17日,护林员发现并制止了二人的砍伐行为,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经初步勘验,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此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2月24日立案侦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要求对被砍伐林木的树种、数量、根径尺寸等重要证据勘查固定。同时,鉴于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11月2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以江某、盛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将该案移送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江某、盛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资源;而孟某非法收购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林木资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三人的行为对生态造成了破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又实地调查了解该案林木毁坏现场的情况,发现被伐林木涉及面积约有9亩左右,现场留下的树桩粗的有40余公分,细的有10公分左右。

  

  这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就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应该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进行了释法说理。三人均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诺来年春耕时节在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太湖畔的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补植复绿。

  

  试水以认购碳汇的方式

  开展替代性修复

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属地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异地补植复绿虽能够弥补一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是新造林需要在郁闭成林、成材后,才可以从大气中吸收与原来林木等值的二氧化碳。根据评估,此案中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应当赔偿这一期间的森林碳汇价值损失。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也明确,当事人可以以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为碳汇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碳汇补偿在司法领域属于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其中的固碳损失进行价值量化,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难点。”该院借助 “外脑”智慧,通过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确认该案侵权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8740元,其中森林固碳损失共计7090元。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江某和盛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孟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对“认购碳汇”这一便捷高效的替代性修复手段表示赞同。案发后,孟某主动认购碳汇108吨,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2年12月30日,虎丘区检察院就江某、盛某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名被告通过异地补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模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院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严格把握、依法审慎适用。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系数为0.3,惩罚性赔偿数额为14.874万元的0.3倍,即4.4622万元。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苏州市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庭审前,两名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

3月10日上午9点半,在案发地姚江山的一个草坪上,一场特殊的公开庭审正在进行。检察官以真实的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为附近的村民、群众上了一节“法治公开课”。经管辖法院姑苏区法院组织调解,检察机关与江某、盛某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由两名被告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虎丘区检察院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目前,两名被告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

  

来源:苏州市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文字:边惠淀、王歆瑶编辑:章熠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54d_NfUhSllzrI-ioLY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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