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经济犯罪检察十件大事
时间:2023-03-1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大事一: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经过两年多的探索试点,特别是2022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扩大办案规模、提升合规质效、健全工作机制、培育典型案例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正在逐步向纵深发展。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各地将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寓“爱”于“管”,让一批涉案企业重获新生。总体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预防企业再犯风险,警示教育相关单位,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等方面的治理成效不断凸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大事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2022年4月,最高检根据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会同11家单位共同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养老诈骗高发、多发的六大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导向,与常规监督办案履职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迅速形成了严厉惩治态势。一是从严惩治各类养老诈骗犯罪,发挥震慑作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养老诈骗犯罪7594人,提起公诉8516人,最高检对社会影响恶劣、具有典型意义的10起重大养老诈骗案件挂牌督办,并发布2批13件典型案例。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总基调,又全面准确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协同推进,立足检察办案协同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做好整治规范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养老诈骗公益诉讼案件332件,制发检察建议779份。三是坚持把预防放在突出位置,与打击整治工作同步推进、同频共振,各级检察机关在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设立“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栏”,源发稿件1.9万余篇,深化反诈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全社会识别和防范养老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大事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二)》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全面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修改精神,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系统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上调或降低相关数额数量标准,增加补充手段、情节、后果等多元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修订后的标准通过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继续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
大事四: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
2022年9月,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一周年之际,最高检、中国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协作意见》)。签署《协作意见》是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携手共促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务实之举,也标志着检察机关与证监会系统的执法司法协作达到了新的高度。检察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将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共同助力资本市场依法监管;加强行刑衔接,常态化做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提高跨部门协同办案、联动办案能力水平;共同做实做细证券违法犯罪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协助把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监管等方面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企业合规等方式推动依法完善监管,从源头维护资本市场安全。
大事五:全链条打击重大集团化网络犯罪
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拔钉”“断流”等专项行动,坚持境内境外、网上网下一起打,深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和幕后“金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2022年6月“拔钉”行动开展以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将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头目和骨干纳入重点缉捕范围。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逮捕150余名、起诉80余名;去年6月发布的12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中,检察机关起诉6名,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缉捕中。与此同时,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建立常态化督办机制,先后挂牌督办浙江“12·30”案、四川南充“4·01”案等8件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修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适应犯罪形势变化,进一步规范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和财物处置等程序规定,为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跨境集团化犯罪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大事六: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守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联合最高法修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药品领域刑事法律制度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深入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与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先后联合挂牌督办3批29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和医疗美容领域药械犯罪案件。积极参与建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协调机制,强化与药监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推动形成维护药品安全的更大合力。回应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关切,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
大事七: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9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展现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参与资本市场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资本市场常见多发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的特点、趋势,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既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的刑事责任,又对不履行“看门人”职责、帮助造假的审计机构予以追诉;有的多地多部门联合办案,深挖犯罪线索;还有的行刑民全方位追责,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对证券违法犯罪从严惩治、全链条追责的司法态度。该批典型案例,由四部门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刑事制裁措施,依法加大惩防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体现执法司法部门行刑衔接配合成效,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大事八:最高检发布首例“自洗钱”案件典型案例
反洗钱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金融安全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持续保持反洗钱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一案双查”,即审查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有力追诉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入罪后,打击自洗钱犯罪业已成为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一环。2022年,检察机关依法对自洗钱犯罪起诉1059人。为加强对办理洗钱案件的指导,继2021年3月19日发布首批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后,最高检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的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系首次发布的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发布这起自洗钱案件典型案例,是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措施,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自洗钱犯罪、震慑上游犯罪的态度,更有助于引领全社会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意识。
大事九:最高检发布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侵占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2022年5月,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在前期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侵占案件综合调研的基础上,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向社会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全国工商联,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该批典型案例涉及银行保险、电商、电子产品、快消品、轮胎制造领域民营企业。案例选编立足标本兼治,注重反映职务侵占案件犯罪特点,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提炼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并在帮助企业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行业治理,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质效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
大事十: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使命在肩。检察机关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引领全社会树立公平竞争理念,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8月,最高检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向社会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现了检察机关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同时在法律适用、办案方式、推进综合治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特点和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303/t20230306_6063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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