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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袁家军胡衡华王炯张轩参加

时间:2023-03-13 作者:佚名 来源:七一网

  

  

  ▲3月7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举行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记者 苏思 摄/视觉重庆

  重庆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袁家军胡衡华王炯张轩参加

  3月7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举行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市委书记袁家军,全国人大代表、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炯,全国人大代表张轩,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李毅,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阎晓明等参加审议。

  袁家军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过去一年取得的丰硕成果和五年来的重大成就,从我国发展走过的极不平凡历程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把“两个确立”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要深刻领会“沉着冷静、保持定力,稳中求进、积极作为,团结一致、敢于斗争”的重要要求,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以昂扬状态和扎实工作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一件一件、一项一项落细落实。要深刻领会关于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全周期全方位赋能机制,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

  袁家军说,立法法修正草案通篇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体现党的领导、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修改立法法意义重大,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立法法修正草案特色鲜明、精准务实,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彰显了强烈的政治性、人民性、时代性,是一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好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大标志性成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重庆要在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围绕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持续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域实践,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胡衡华说,立法法修正草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新要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更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我完全赞成。这次修改,恪守最高政治原则,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有效执行;坚持人民至上,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拓展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遵循宪法规定,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注重与时俱进,总结吸收了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升重庆市域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王炯说,立法法修正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对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完全赞成。此次立法法修改,切实贯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充分体现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本质属性,全面落实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基本方略,更好契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现实需要,有效保障党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张轩说,完全赞成立法法修正草案。立法法修正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修正草案体现政治站位和价值追求,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高政治原则的旗帜更加鲜明,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公民民主权利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非常具体的条文充分保障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让立法更接地气、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实现良法善治。体现与时俱进要求,将基层有益立法探索纳入立法法,有效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作用。体现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

  李毅、阎晓明、沈金强、张鸿星、时侠联、王树新、陈友坤、陈玮、许洪斌、张健、朱华荣、谢文辉、刘希娅、张国忠、蓝庆华、蒋凌峰、宋依佳、张安疆、张鸣、潘复生、蒋成华、王志杰、付子堂、戎蓉、祁美文、杜卫东、曹清尧、陈鸣波、李永利、魏后凯、邢念增、王海霞、冉冉、冉慧、刘平、李秋、李谢华、邵洪婷、林其鑫、周少政、钟代笛、姜国杰、夏泳、钱建超、殷其龙在审议中发言并提出意见建议。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2255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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