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2人销售毒狗肉获刑且承担10倍赔偿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他以毒杀的方式盗窃别人饲养的狗,并将“毒狗肉”进行贩卖;他明知是被毒杀的狗肉,仍然进行收购,还将“毒狗肉”销售至多家餐馆,变成消费者餐桌上的“菜肴”。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杨某荣先后在古丈县、永顺县、凤凰县等地毒杀、盗窃他人饲养的土狗数十只,并销售给张某付,非法获利49230元。张某付在明知狗肉是被毒杀、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然对狗肉进行低价收购,并将“毒狗肉”销售至古丈县、吉首市多家餐馆,销售金额达60000元。
2021年12月30日,古丈县公安局将杨某荣现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经鉴定,杨某荣使用的毒杀工具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添加至食品中。2022年9月16日,古丈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古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荣、张某付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被毒死的狗,仍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并且该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了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14日,古丈县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2022年11月18日,古丈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荣、张某付销售有毒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月5日,法院对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荣、张某付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张某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张某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被告人杨某荣对其中49.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人在湘西自治州州级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古丈县检察院将扎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效用,积极适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301/161307048285097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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