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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探索创新民事检察和解息诉机制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探索创新民事检察和解息诉机制

  “枫桥经验”的“宝鸡样本”

  

  宝鸡市检察院就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召开听证会。倪建军 姚亚婷摄

  

  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向协作单位送达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文件。倪建军 姚亚婷 王蕴涛摄

  

  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刚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倪建军 姚亚婷 张琼之摄

  “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不仅化解了两家企业的矛盾纠纷,也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难题,企业终于可以安心经营了。”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对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回访时,宝鸡市某机械厂负责人高某感慨地说。

  摆脱讼累的企业终于可以轻装前行,这是宝鸡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也是该市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缩影。

  “2019年至今,宝鸡市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注重综合运用多元化手段,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环节,先后有60余件民事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和解息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长期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的陕西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宝鸡市政协委员黄耀龙评价道,“宝鸡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注重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为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宝鸡样本’。”

  “234”工作法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

  “‘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坚持好、发展好、运用好。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把‘枫桥经验’融入到深化法律监督的具体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助力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邢志坚在接受采访时说。

  新方法是什么?它有个很好记的名字——“234”和解息诉工作法。具体来说,“2”即“两个坚持”: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坚持监督与维稳同行;“3”即“三个借助”:向司法、行政机关“借力”、向专业力量“借智”、向社会组织“借势”;“4”即“四项机制”:和解息诉案件办理机制、“三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三同步”履约机制。

  记者了解到,“234”和解息诉工作法在宝鸡市检察机关推行后成效明显,先后被陕西省委政法委、陕西省检察院、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转发推广。而对于一线的办案人员来说,该工作法意味着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

  坚持精准监督与化解矛盾并重

  在办理前文所述的宝鸡市某机械厂申请监督案过程中,宝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全面调查,了解到案涉双方企业曾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后因一项光伏安装工程的价款问题发生纠纷,多年未能息诉,不仅让双方关系几近破裂,还严重影响了两家企业的生产运营。为最大限度维护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从此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判断案件存在较好的和解基础,于是及时启动检察和解程序,积极开展促和工作,使历时多年的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2014年6月,宝鸡某机械公司与延安某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油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为198万元。交货时,工贸公司以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机械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机械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机械公司提起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机械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转售案涉石油设备合同及出库单等证据,证实工贸公司拒绝受领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市场贬值损失及仓储费损失百万余元,法院据此支持了其诉请。工贸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宝鸡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仅依据机械公司单方提供的转售合同认定案涉损失,明显缺乏依据,且该合同真实性存疑。经依法询问证人、调取案外人公司印模、查询印章备案登记记录等,查明机械公司与案外人并未进行案涉设备买卖,其提供的转售合同系伪造,该院遂依法向宝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期间,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机械公司当庭承认伪造证据。后两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机械公司协助法院办理退回已执行案款102余万元。

  同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就机械公司伪造证据行为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宝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恩林说,“在办理涉企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既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对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又对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打击,有力维护司法权威,让企业在个案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融合发力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我把车转让给王某,并约定之后如有任何问题均由王某负责,现在出了事却让我赔钱,我咋都想不通……”在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举行的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公开听证会上,当事人高某情绪激动地说。

  2010年4月,河南省新郑市的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车辆归王某所有,之后出现的所有问题由王某负责。协议签订后,高某当即将车辆交付给王某,王某付清了车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5月,王某雇来的司机陈某驾驶水泥罐车上路时,在宝鸡市陈仓区与闫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剐蹭,事故导致闫某受伤。随后,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车主信息,闫某将水泥罐车原车主高某、司机陈某起诉至陈仓区法院。

  2011年11月,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费用10.66万元。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陈仓区法院委托高某住所地法院代为执行。2021年,高某被执行了赔偿款,心里十分委屈,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陈仓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陈仓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查阅诉讼卷宗时发现,卷内显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参加了庭审,但高某坚称自己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委托李某参加庭审。为进一步查明真相,在根据高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赶赴王某所在的河南省民权县调查核实,又到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详细了解案发时的情形。检察官最终查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以“不麻烦原车主”为由,安排自己的表弟李某假借高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参加了诉讼。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陈仓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时间跨度达12年之久,可能涉及执行回转困难等问题,如果通过抗诉方式解决,不但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了解到此时双方均有和解的意愿后,检察官及时提出和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息诉和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始终。”陈仓区检察院检察长邓武介绍,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此案的检察听证会。在听证员的见证下,高某和王某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王某及时向高某支付10万元,高某撤回了监督申请,一场纠结了12年的跨省申诉案画上了句号。

  “没想到,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取得这么好的结果,真是出乎我的意料。”这是参加完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举办的公开听证会后,金台区人大代表刘文革发出的感慨。

  在办理李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中,金台区检察院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采用“公开听证+联合促和”模式,积极引导双方消弭分歧,解开“心结”,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当事人李某发自内心地说:“我俩曾是好友,为借款的事打了4年官司,现在我们能重归于好,多亏了检察官和各位听证员!”

  据介绍,宝鸡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针对产生纠纷的根源和焦点问题,积极加强与党委、政府、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沟通协作,争取多方支持,“借力”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同时,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借助行业专家的专业力量,为精准监督“支招献策”。如2022年3月,在办理李某申请监督案的过程中,针对引发当事人争议的专业问题,宝鸡市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咨询函,借助“外脑”的专业解答澄清了分歧,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放下芥蒂,达成和解。

  此外,宝鸡市检察机关还将律协、残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力量纳入检察和解息诉网络,充分发挥这些团体和组织在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在办理支某与宝鸡市某管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时,鉴于支某系聋哑人,检察机关专门为其聘请手语翻译,并引入残联、村委会等参与矛盾化解,最大程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8年前交了全款买房,当时是想给儿子当婚房用,现在孙子都上学了,房子还没有着落……”说起自己的境遇,孙某情绪激动,泣不成声。

  孙某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的当事人。2010年5月,他和李某等5人与宝鸡市麟游县某开发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房款。后由于建设规划、房屋结构等发生变更,开发建设公司要求孙某等人按照政府指导价补交房款,双方协商未果,孙某将开发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历经法院数次审理,孙某对法院判决仍然不服,于2018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宝鸡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孙某等5人签订购房合同已过去8年,房子没有拿到,又因打官司深受讼累,心里怨气颇深。办案检察官还查明,与孙某等人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60余户购房者,他们仍在观望之中。“该案处理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我们在办案中不敢有丝毫懈怠。”宝鸡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亚芳说。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深入麟游县调查了解情况,与当地县委、县政府、住建等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村组联系沟通,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只有耐心倾听,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才能真正吃透案情、把法理说到当事人心坎里。”王亚芳介绍,尽管多次陷入和解僵局,办案人员依然不放弃和解希望。

  心结一个个解,难题一个个破。最终,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村组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也为有同样境遇的其他60余户购房者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参考途径。

  “我们密切关注涉民生类案件,将民事诉讼监督与保障民生、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真正把检察监督的过程变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的过程,努力推动矛盾纠纷的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王亚芳说。

  “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我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养老钱’,今后的生活总算有了保障……”67岁的魏某在拿到10余万元养老金损失赔偿款后,向检察官连声致谢。

  2002年7月起,魏某一直在宝鸡市某单位负责接待、搬运等工作,一干就是20年。其间,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休后,魏某找到单位,要求赔偿因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给自己带来的养老金损失。双方几次协商未果后,魏某将单位诉至法院。此案几经审理,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魏某损失15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起申请监督案,以和解结案是最佳解决方式。”办案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于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引导双方和解。

  然而,和解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为破解难题,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及和解条件进行充分分析,努力找寻利益平衡点。

  最终,经过检察官的耐心引导,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用人单位在和解协议签订当日即将案款履行到位,并撤回了监督申请,魏某也于当天向法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新时代‘枫桥经验’无论如何发展,依靠群众、保障民生的根基不变。群众事无小事,检察机关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李恩林说。

  畅通机制提升民事检察和解息诉质效

  “上千万元的工程款要不回来,现在用来抵债的房子也被人占了,我们公司快倒闭了,你们一定要给我主持公道啊……”见到检察官时,陕西某集团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情绪几近失控。

  该建设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审查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建设公司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拖欠近千万元工程款,同意抵债的部分房屋也由于前期预售等缘故已交付消费者。建设公司因无法回款已进行数次诉讼,闫某也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信访、上访。

  由于该系列案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案件一经受理即被标注了代表高风险的“红色”。宝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开导劝说闫某的同时,迅速对案件可能引发的舆情、信访、群体性事件等风险进行研判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做到边办案边维稳,边审查边防范。

  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系列申诉案确实不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为彻底消除申诉企业的困惑,办案检察官多次约见企业负责人闫某,充分向其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建设公司主动息诉,撤回了监督申请。

  这是宝鸡市检察院运用“红、橙、黄、绿”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该机制将申请监督案件的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红、橙、黄、绿四色预警,颜色越深,风险愈大。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诉及和解息诉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近年来,宝鸡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和解息诉大格局,采取多种措施探索和完善民事检察和解息诉机制——制定下发了《宝鸡市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案件和解息诉工作制度》,为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利用政府、当事人、村组(单位)“三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打好化解“组合拳”;制定签订和解协议、履行和解义务、撤回监督申请“三同步”履约机制,力争当场履行、案结事了,切实保障和解实效。

  “下一步,宝鸡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法治引领、矛盾预防、协同化解、社会治理等作用,将‘枫桥经验’贯穿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继续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邢志坚说。

  (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姚亚婷 王瑾)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1/t20230111_598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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