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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时间:2022-12-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沙龙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支持起诉的定性与现实意义

  二、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

  、支持起诉的对象与案件类型

  四、支持起诉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是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为主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也通报了5个支持起诉案例,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引发舆论关注的“天价写真案”1“月嫂讨薪案”2“快递小哥撞人案”3中支持被害人起诉,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检察机关在大力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过程中面临了诸如适格主体、适用对象及案件类型、介入程度等理论与实践瓶颈。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75号咖啡·法律沙龙,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为主题,以期从更多的视角深入思考支持起诉的理论基础,更好地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实际办案中的困惑,不断促进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支持起诉的定性与现实意义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应如何定性?这项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陈子龙

  上海市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提到,除了老有所养,还要弱有所扶。我们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就是为了对于诉讼能力欠缺、保护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扶一把。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支持起诉的现实意义是体现法律的温度,立法的温度体现在为特殊群体设立特殊的保护条款,司法的温度则体现在司法能动上,当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不足,自己受损的权益难以实现和维护时,需要司法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供帮助。就如三个人去看球赛,其中成年人个子高,对整个球场一览无垠;青少年踮起脚尖也能够看到球赛;孩童被护栏阻挡看不到比赛。如果从平等角度出发,三个人地位都是平等的(都站在地面上);但是从正义角度出发,因为孩童局限于身高原因看不到整个球赛,所以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支持起诉等于给孩童加了一块垫子,让他能够站在上面与青少年和成年人一起看到球赛,达到实质正义的效果。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支持起诉性质并非法律援助,而是法律监督。弱势群体遇到的一些诉权行使上的困难,并非完全依赖法律援助制度即可解决。检察机关介入是通过法律监督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实现诉讼双方在诉讼能力上的平等。

  

  邱燕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支持起诉的现实意义是使实力严重不平衡的诉讼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实现平衡,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我院办理的“快递小哥撞人案”3为例,本案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案的两家公司都不承认快递小哥是其员工,原告因为行动不便无法取证。虽然对方是快递小哥,本人不强势,但他背后作为共同被告的平台是大公司,双方诉讼地位非常不平衡。要保持诉讼平衡性,我们就对该案支持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曹艳梅

  虹口区法院法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的地位为支持起诉人。我在“天价写真案”1的判决书中列明检察机关的身份为支持起诉机关,位置列在当事人后面,也就是原告、被告、支持起诉机关。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每一个支持起诉的案件中,不管是“天价写真案”1,还是未成年人性侵害民事赔偿案,还是老年当事人、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消费者、被家暴者等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固然有协助个案弱势当事人排除诉讼障碍,进行合法维权的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来防范更多类似的侵害者对更多类似的受害者进行类似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相比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适格主体的特色和必要性有哪些?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心理、精神和物质层面的支持,协调社会资源帮助,在法律层面的帮助还是有所欠缺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专业特长是法律知识,擅长调取证据和法律分析。相比其他机构,检察机关支持的优势是弥补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不足。所以检察机关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帮助是不同层面的,顺序上可能是先后关系,也可能是同时补充关系。

  

  邱燕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必要性,一是体现讲政治要求。习总书记的二十大报告中,“人民”二字是高频词汇。“民主与法治”也多次出现在报告中。检察机关既是一个政治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我们应当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强化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二是有法律依据。除了民事诉讼法以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人民群众有需求。法援中心和信访窗口会收到老百姓要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职,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能够体会到公平正义。四是检察机关有专业优势。检察官受过专业训练,公正性、专业性相对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略胜一筹。而且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结束后,还可以开展公益诉讼,向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对整个行业进行整改,延伸和扩大综合治理的效果。

  

  曹艳梅

  虹口区法院法官

  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主动投入精力、金钱、时间去支持起诉缺乏动力,也非其专业范围。即使其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比如家暴案件,都是只把当事人送到法院门口咨询或立案,在诉讼阶段提供帮助的很少。一些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刑案办理时搜集的证据,民案当事人是拿不到的。而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很少主动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供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的证据,厘清法律性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可以确保案件判决公正。以“天价写真案”1为例,涉案影楼本案案发前已有49件投诉以及3、4个类似案件,法院都判处是消费者违约,因此影楼一方非常强势。本案中两名原告是大一新生,社会经验和心智都不成熟,性格懦弱。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帮助,她们是不敢诉讼的。检察机关不仅给两位学生从精神和物质上打气,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还在搜集证据方面伸出援手。检察机关提交的支持起诉书从市场秩序以及个体正义的角度切入,给了原告莫大的鼓励。此外,支持起诉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而非服务合同,法院经过讨论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有助于双方法律关系定性正确,从而使判决结果公正,彰显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优势。本案判决后,检察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法院也制发了司法建议,督促影楼进行整改,改变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通过个案的正义来实现社会的正义,效果非常好。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与其他支持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的支持并不排斥其他机构的支持,而是起补充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机关都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他机关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起诉并支持起诉。因此,如果当事人有其他机构支持,诉讼能力得到保障,此时检察机关非必要不介入。

  

  陈子龙

  上海市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在行使支持起诉权利的时候,毕竟是带有司法权的属性,应当注意谦抑性、兜底性、补充性和适当性。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虽然是关于公益领域的支持起诉,但对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介入顺位表述的特别清楚,即先由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如果它们不提起诉讼,再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一顺位原则可以适用于其他支持起诉案件。和其他机关、团体、单位相比,检察机关是第二顺位,应督促负有法定监护、监管职责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第一顺位发挥作用。当其不履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跟进,建议、督促它们履行职责。只有当其履职确有障碍,比如管辖区域有交叉,权力行使有空缺时,检察机关才通过支持起诉发挥兜底性作用,这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理逻辑。

  

  三、支持起诉的对象与案件类型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受损,都可以成为支持起诉对象,但是该规定过于宽泛,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主维权的基本制度设计,也不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哪些群体可以成为支持起诉的对象?何种类型的民事案件能够且适宜纳入支持起诉范围?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支持的对象一定要是弱势群体,且案件涉及到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家暴、老年人、少年人的权益保护等有关身份问题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权益本身就是国家的职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如果企业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介入。因为企业相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是诉讼能力还是诉讼地位都是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支持企业起诉劳动者有违司法对弱者人文关怀的理念。另外,我认为不必在案件类型上做区分。比如当事人是老年人,欠缺诉讼实施能力,但他的法律关系涉及很多,人身、财产都有,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支持。

  

  陈子龙

  上海市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赞同以弱势群体作为支持起诉对象。但判定对象是否需要支持起诉,不能简单的把企业排除在外。需要支持起诉的弱势企业、社团法人不多,但实践中存在。上海浦东农协把“南汇8424西瓜”4作为一个原产地的商标进行注册。一些外地省份也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产地集体商标的专用权,对南汇8424西瓜销售有影响。该农协成员大多是一批离退休的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检察机关支持该农协起诉其他冒用“南汇8424西瓜”品牌的外省市经销商,就是支持社团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生动例子。所以应当通过个案进行分析,而不是对支持起诉对象标签化类型化一概而论。

  

  邱燕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最高检第31批指导性案例主题是支持起诉,5个案例内容分别涉及残疾人财产损害、老年人赡养费追索、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追索、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和妇女权益保障。这些案件的支持起诉对象是智力残疾者、老年人、农民工、底层劳动者和被家暴的妇女,都是根据一般社会公众观念默认为需要保护和帮助的群体。他们面对的诉讼对象分别是侵害其财产权的监护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拖欠工资的企业、拒绝确认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实施殴打、恐吓的丈夫,原被告双方在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上严重不平等。如果检察机关不支持原告起诉,这些弱势群体将无法有效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判断原告是否属于需要支持起诉的对象时,可以以最高检案例为指导,对于这些处于弱势地位而无法有效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群体,积极地提供法律支持。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如何判断支持起诉的对象是否为弱势群体?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弱势群体”是两层含义:第一层面是在抽象意义上的弱者,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比如老年人、少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第二层面是具体意义上的弱者,在个案当中欠缺实施诉讼能力。判断是不是弱势群体,先看是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弱者,再看在个案当中是不是弱势。如果抽象意义上的弱者在个案中很强势,就不属于弱势群体。比如某农民工离职后反复起诉原公司,某消费者以产品质量小瑕疵为由几十次状告商家,这类人是不需要支持起诉的。

  

  除了对主体“双重弱势”的审查外,还要对程序和实体进行双重审查。程序上看诉权实施是否不平等,实体上看支持起诉是否有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经过“双重弱势”和“双重权利”的审查,基本上能够比较准确的判断是否需要支持起诉。如果双方都是诸如老人、小孩的弱势群体,其中一人是加害者,就只支持受害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质上还是应当倾向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不是私权的保障。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在双方诉讼时只为其中一方的私权而轻易介入。所以检察机关是为了公共利益才介入。比如农民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先督促农村的合作组织、村委会这类主体支持他们起诉,这可能是更折中的做法。

  

  曹艳梅

  虹口区法院法官

  是否适用支持起诉,要看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是否因为害怕恐惧或者各种现实的困难处于犹豫中,如果检察机关不介入就可能不起诉。有些案件中,强弱是相对的。如欠薪案件,大众观念一般是倾向于劳动者。但一些案件中劳动者的恶意非常明显,比如我今年疫情期间办过一个公司起诉员工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公司剩余少量绩效工资未支付,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先进行工作交接,员工则要求先支付工资再交接。协商不成后,员工开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在公司淘宝店铺下差评,公司直播间发讨薪言论,辱骂公司和高管,甚至把公司应当交接的网络密码、日志等信息在公司多个客户群里进行传播。这类案件双方谁强谁弱,需要进行判断。因此检察机关判断哪些案件应当支持起诉,不单纯看案由或者主体,而是要个案分析。

  

  四、支持起诉的工作机制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支持起诉会不会破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检察权在诉讼中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当检察机关支持原告参与诉讼,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如何保持公平公正?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支持的内容边界应限定于法律层面。从社会效果出发,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和诉后提供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提供经济支援或者调动社会资源。但在诉讼当中的支持一定是法律上的支持。支持的范围也要有边界。从比较法角度看,域外一些国家的检察官对民事领域的介入深度深,但基本范围也是限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如收养、监护等等。因为这些法律关系涉及到公序良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所以检察官可以介入。支持起诉支持的是诉讼权的实施,是使双方的诉讼实施能力达到平等地位,而不是支持具体的当事人胜诉。诉求还是要通过庭审来解决。法官不能未经开庭就形成心证,让庭审走过场,不能只要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就无条件判原告胜诉。如果法官在法律适用或者自由心证过程中受到检察机关意见的影响,应当在判决书中体现。

  

  陈子龙

  上海市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第15条长期被视为沉睡条款。2019年本市出现第一件支持起诉案件,2020年达到19件,2021年是107件,今年已达400多件。数字增长有可喜的一面,但也要注意支持起诉的公权力的边界,要防止支持起诉破坏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其能够行稳致远。支持起诉工作应当结合以下四个方面开展。首先,要判断原告在行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诉讼障碍导致和被告地位不平等。其次,要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权益是否应该维护。合乎平等并不一定合乎正义。我们一定是为了实现正义才去支持起诉。再次,要亮明检察价值观。比如“天价写真案”1中的影楼就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层层加码欺负消费者。检察机关介入起诉,就是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动干预,告诉公众我们不允许这种情况存在,要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支持起诉意见也应该写在判决书里。最后,要审查救济渠道是否穷尽。检察机关是兜底性介入。如果其他救济渠道更加便捷,我们也可以建议权利受损害的人走更便捷的维权路径。

  

  曹艳梅

  虹口区法院法官

  检察机关的支持是程序上的,实体事实认定是法官的职责,法院也不会因为检察机关介入就未审先判一定要让原告胜诉,所以也不影响审判独立性。检察机关介入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我办理的一些支持起诉案件,当事人虽然一开始都不愿意提起诉讼,但他们都希望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提起诉讼都是在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后自愿提出的。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选择和解,决定权仍在原被告双方手里。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能否在法院立案后,继续参加法院案件审理活动,包括出庭,参与辩论,甚至上诉,以及能否支持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以什么样的角色出现?是否能参与举证、质证、辩论和发表意见?

  

  邱燕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以“快递小哥撞人案”3为例,我们受理后对快递小哥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查核实。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告取不到,被告也不愿意提供。检察机关介入后到被告单位里调取工资收入账目等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交给法援律师进行举证。换言之,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但出示证据和质证还是交给法援律师为妥。检察机关不是每个案件都出庭,要因案而异。上诉与否由原告决定。上诉后是否继续支持,要看原告诉讼能力是否变化。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告仍然需要支持,上诉后也可以跟进,包括执行监督也是必要的。比如我院办理的“月嫂讨薪案”2,案件发生在过年之前,月嫂作为农民工等着回家过年,被告公司老板找不到了,如果执行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为他们解忧,另一方面督促被告把大部分欠款补发。

  

  陈子龙

  上海市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关于支持起诉的工作指引规定,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出庭,只出具支持起诉书。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出庭。“特殊情况”指案情比较重大,比如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公共利益等,此时检察机关出庭是起一种宣示效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该交给法庭。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我们把调查取证活动跟法庭说清楚,把证据交给法庭后由法庭当庭向原被告双方披露,听取他们的质证意见,更显得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超然性,并不偏向于诉讼中某一方。

  

  支持起诉检察权的行使是谦抑的,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能代替他们拿主意强行起诉。检察机关提供的是道义和法律上面的支持。检察机关介入程度有多深,要看介入必要性。如果没有必要,一审阶段结束后就不再支持,需要留下一些余地。检察机关和诉讼代理人毕竟有本质的不同,所以没必要继续参与二审。但二审和执行阶段也要跟踪,因为这涉及到原告权益能不能得到落实和保障。如果原告二审行使诉权有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帮助寻找类似于法律援助律师之类的诉讼代理人。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不等于原告代理人。“代理人”是根据合同约定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指示履行代理义务。如果某项代理行为被当事人撤回了,就是不发生效力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相对独立地位。检察机关的观点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立场变化而改变。支持起诉是因为被支持的人诉讼能力不足。如果原告已经有法援律师,具体的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诉讼行为不需要检察机关去做。如果原告没有获得法律援助,起诉之后和被告仍处于诉讼能力不平等状态。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出庭,使原告的能力和被告达到平等状态。庭审中应当让检察机关表达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如实记载检察机关的意见。上诉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二审阶段诉讼能力和对方持平,如果原告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还是要支持。

  

  曹艳梅

  虹口区法院法官

  我个人同意段教授的意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应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审理走向是有帮助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检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证据的关联性。法院会制发出庭通知书,检察机关是否出庭由自己决定。如果检察机关出庭,法院会询问检察机关是否提交证据;如果检察机关不出庭,证据直接交到法院,法院会告知双方这是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请双方进行质证。另外,虽然我办理的四件支持起诉案件的履行都比较顺利,但我觉得,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仍可以继续给予原告一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比如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判后回访等。但是,因为目前两高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和工作指引,我想不同法官在不同案件中的做法可能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就认为支持起诉机关的工作在案件到法院立案后就完成了,后面的庭审不需要通知支持起诉机关参与,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所以说两高还需要加强商讨,出台科学、明确的支持起诉法律指引和程序规范。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目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具体范围还缺少法律指引,如何构建和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使其具有中国特色?

  

  邱燕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一,要建立内部和外部联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的刑检、公益等部门要互相进行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外部的法院、消保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也要互相配合。第二,要建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援助的机制。对于因为案件导致生活没有收入来源的原告,在诉前就可以进行援助,解决其燃眉之急。第三,要设计撤回支持起诉程序。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告陈述的案情事实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不符,甚至其诉求和法律规定不符,就应该让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撤回支持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觉得案件应该支持起诉,但是原告因为一些原因要求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可以在认定支持起诉正确的同时终结支持起诉。第四,要设定诉后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判决执行,了解法院是不是穷尽了执行手段,是否执行到位。同时要加强跟进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后续帮助。比如定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检察机关应当和居委会、街道等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综合管理。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支持起诉制度设立目的是要帮助行使诉权居于弱势的一方达到跟对方诉讼能力平等的地位。检察机关要做的不仅是口头鼓励和帮助寻找证据,还需要在开庭时帮助欠缺法律知识的弱势一方表达自己诉求并举证质证,弥补其能力不足。所以检察机关的支持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案阶段,应当贯穿整个诉讼程序,最起码到一审言词辩论结束。

  

  本期召集人杨建锋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也符合二十大提出的帮扶困难群体,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该制度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基础上能动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但同时又不能偏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功能。当前还有很多问题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不仅需要检法等实务部门加强交流互动,形成工作共识,还需要学术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前瞻指引,从而能够让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新型司法制度。

  

  

  

  

  文稿整理:徐汇区检察院 林位育

  虹口区检察院 张圆圆

  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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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南汇8424”地理标志公益保护案

  【2022】沪0115民初50712号

  “南汇8424西瓜”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标权利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以下简称“浦东农协会”),是一家注册资金仅3万元的非营利、服务型社会组织。2021年7月,上海某配送有限公司自外地采购品种不详的西瓜,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西瓜上贴附“南汇8424西瓜”商标标识,并由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市多家超市门店低价销售。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某配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浦东农协会虽有意向提起民事诉讼弥补损失,但因协会内部缺乏法务人员、亦无能力聘请外部法律顾问,诉讼能力较弱,希望检察机关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慎研判浦东农协会商标权利受损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在充分论证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履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帮助权利人提高维权能力,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7月15日,浦东农协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立案后,在法检协调沟通下,促成浦东农协会与上海某配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源头解决了长期困扰浦东农户的本土农产品销售及侵权问题。

  

  


  民事检察系列回顾

  

  ◆75号咖啡 | 新理念引领下做强民事检察——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要点解读(上)

  ◆75号咖啡 | 新理念引领下做强民事检察——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要点解读(下)

  ◆75号咖啡 | 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诉讼化探索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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