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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湾沚:检察建议解绑一桩“重婚”案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9日《安徽法制报》头版

  原标题

  检察建议解绑一桩“重婚”案

  芜湖市湾沚区一男子王某玉发现离家出走的“妻子”又与别人结了婚;贵州省安龙县一女子黄某英发现自己凭空多了一桩婚姻。“重婚”致使王某玉“离不了婚”,致使黄某英补办不了结婚证。为解绑这桩“重婚”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

  1975年出生的王某玉,家住芜湖市湾沚区(原芜湖县)六郎镇。2006年7月,经人介绍,王某玉与贵州籍一女子相识,并在原芜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时,该女子使用的是一张名为“黄某英”的临时身份证。共同生活1个月后,该女子不辞而别,并杳无音信。因找不到该女子,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今年8月,湾沚区检察院检察官找到王某玉,请其对贵州省安龙县民政局颁发的一张结婚证进行辨认。王某玉仔细察看后发现,这张结婚证上女方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当年和自己结婚女子的身份信息一模一样。但是,该结婚证照片里的女子自己并不认识,并非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之人。妻子离家出走后又跟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什么照片里的人自己却不认识?跟自己结婚的女子到底是谁呢?王某玉心里充满了疑惑。

  远在贵州省安龙县的女子黄某英,对自己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同样充满疑惑。2005年2月,黄某英与潘某国在贵州省安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孕育了一儿一女。今年上半年,在广东打工的夫妻二人遇到了一个难题,因所持有的结婚证遗失而无法办理子女的异地入学手续。6月7日,黄某英来到安龙县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

  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询发现,黄某英除了与潘某国登记结婚外,还于2006年7月在安徽省芜湖县民政局与王某玉办理了结婚登记。于是,安龙县民政局以黄某英重婚为由,拒绝为其补办结婚证。“我从来都没有去过安徽,怎么可能在芜湖办理结婚登记呢?我也不认识王某玉,怎么可能跟他结婚呢?”黄某英对此十分疑惑,子女异地入学的事情也因此而搁浅。为了解决重婚事宜,黄某英与湾沚区民政局取得联系,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今年8月,湾沚区检察院在与区民政部门在落实“府检联动”机制时,发现了黄某英“被结婚”这一案件线索。为解决群众之困、避免诉累,办案检察官首先调取了王某玉、黄某英等人的户口本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等。黄某英的户口本信息显示,2006年10月,黄某英与潘某国生育一男孩,并办理了出生入户登记。

  由此推断,2006年7月,王某玉登记结婚时,黄某英正怀有身孕,离分娩不足3个月。而王某玉表示,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性没有怀孕症状,两人的体貌特征明显不同。王某玉向检察官表示,其确定黄某英、潘某国结婚证照片里的女性和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性并非同一人。为核实王某玉所说,办案检察官还走访了王某玉所在的村委会及周边群众。为弄清楚与王某玉登记结婚女子的真实身份,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经查,与王某玉登记结婚的女子同贵州省安龙县籍女子欧某高度相似,至于欧某为何假借黄某英的身份信息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公安机关还在深入调查中。

  在核实了与王某玉登记结婚女子的真实身份之后,如何解决黄某英的“被结婚”以及王某玉的“离不了婚”成为关键。“这个时候,受害人难以直接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会因为已过起诉期限而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两个人的难题会陷入‘死局’。”湾沚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殷俊说。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根据这一规定,8月31日,湾沚区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提出,本案中,黄某英实际未与王某玉办理结婚登记,系她人冒用黄某英的身份信息与王某玉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湾沚区民政局:重新审查黄某英与王某玉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湾沚区民政局高度重视,对王某玉、黄某英的结婚登记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定该婚姻登记的确存在冒名顶替,并作出撤销颁发给王某玉、黄某英结婚证的决定,同时将撤销决定送给了当事人。10月31日,湾沚区民政局将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向湾沚区检察院作了反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12/t20221212_39178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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